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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校外培訓違法典型案例曝光臺 |
【政公網】
欄目:企宣信息
發表時間:2023-09-25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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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3年9月25日(農歷2023年8月11日),星期一訊:煙臺市校外培訓違法典型案例曝光臺。
為鞏固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成果
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現選擇部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查處的違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煙臺書人書房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芝罘區幸福中路60號九隆廣場5層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培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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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3年9月25日(農歷2023年8月11日),星期一訊:煙臺市校外培訓違法典型案例曝光臺。
為鞏固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成果
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現選擇部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查處的違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煙臺書人書房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芝罘區幸福中路60號九隆廣場5層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培訓。2023年6月芝罘區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對其罰款2800元。2023年7月芝罘區教育和體育局在檢查中發現,該當事人在芝罘區教育和體育局已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繼續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開展學科培訓。2023年8月芝罘區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對其罰款5400元。
2.萊陽市誠至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超出辦學許可范圍以非學科培訓的名義開展學科培訓。2023年7月萊陽市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沒收違法所得8400元。
3.煙臺博川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奇山路9-2號內1號樓4樓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培訓。2023年8月煙臺市教育局黃渤海新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對其罰款7560元。
4.煙臺市牟平區一鳴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超出辦學許可范圍以非學科培訓的名義開展學科培訓。2023年8月牟平區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沒收違法所得6000元。
5.煙臺市澤茵體育組織策劃有限公司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福山區清洋街道福桃路福惠花園19付1號、2號面向中小學生開展體育、藝術培訓。2023年8月福山區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對其罰款2400元。
6.煙臺市遠逸托管有限公司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芝罘區福盈路116號永樂大酒店3樓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英語培訓。2023年8月芝罘區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對其罰款9800元。
7.孫某革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芝罘區南大街66號二樓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培訓。2023年8月芝罘區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對其罰款6600元。
8.煙臺市福山區國苑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超出辦學許可范圍以非學科培訓的名義開展學科培訓、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未全部納入學校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2023年8月福山區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對其罰款252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沒收舉辦者、決策機構負責人劉某違法所得6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對校長孫某予以警告。
9.欒某朋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蓬萊區悅動港灣17號樓付7面向中學生開展學科培訓。2023年8月蓬萊區教育和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對其罰款34923元。
10.姜某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韻小區78號網點3號2樓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培訓。2023年9月煙臺市教育局黃渤海新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對其罰款11000元。
社會公眾如發現下列
校外培訓領域的違法行為
可掃描下方
山東“雙減”舉報隨手拍二維碼
提供有關證據
1.無證無照、證照不全機構以“教育咨詢”“教育科技”等名義開展非法辦學、違規培訓。
2.以“托管班”“家政服務”“住家教師”“眾籌私教”等名義開展各種隱形變異類學科培訓。
3.在職中小學教師違規開展有償補課。
4.聘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教學活動,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5.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6.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者60課時的費用。學科類機構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非學科類機構惡意漲價。
7.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8.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
9.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10.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
11.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12.違規舉辦或組織參加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
13.其他違規培訓行為。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煙臺教育發布”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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