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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因辱罵他人被拘留!龍口公安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
【政公網】
欄目:山東政企信息
發表時間:2024-04-2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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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4月29日(農歷2024年3月21日),星期一訊:處罰2人!龍口公安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為維護良好網絡環境,龍口市公安局持續加強打擊整治力度,依法查處造謠傳謠和網絡暴力行為,及時清理網絡有害信息,全力維護網絡空間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
近日,蘆頭派出所根據調查掌握的線索,依法將侮辱他人嫌疑人呂某某(男,4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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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4月29日(農歷2024年3月21日),星期一訊:處罰2人!龍口公安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為維護良好網絡環境,龍口市公安局持續加強打擊整治力度,依法查處造謠傳謠和網絡暴力行為,及時清理網絡有害信息,全力維護網絡空間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
近日,蘆頭派出所根據調查掌握的線索,依法將侮辱他人嫌疑人呂某某(男,40歲)、王某(男,38歲)查獲,及時消除了不良社會影響。
經查,4月10日晚,在龍口市龍港街道一飯店內,呂某某利用自己的多個短視頻平臺賬號,發布事先錄制的王某辱罵陳某的視頻,對陳某進行侮辱。
目前,違法人員呂某某、王某已分別被依法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民警提醒
龍口公安提醒廣大網民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廣大網民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共同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供稿:蘆頭派出所、網安大隊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龍口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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