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龍口公安行政拘留一名公然侮辱他人違法人員 |
【政公網】
欄目:山東政企信息
發表時間:2024-04-25 22:19
|
|
|
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4月25日(農歷2024年3月17日),星期四訊:龍口公安行政拘留一名公然侮辱他人違法人員。
網絡平臺
絕對不是肆意發泄私憤之地!!!
龍口公安持續深入推進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近日,查處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抓獲違法行為人1名。
案例
4月23日下午,石良派出所根據調查掌握的線索,依法將公然侮辱他人違法人員…
|
北京時間2024年4月25日(農歷2024年3月17日),星期四訊:龍口公安行政拘留一名公然侮辱他人違法人員。
網絡平臺
絕對不是肆意發泄私憤之地!!!
龍口公安持續深入推進打擊整治網絡謠言專項行動,近日,查處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抓獲違法行為人1名。
案例
4月23日下午,石良派出所根據調查掌握的線索,依法將公然侮辱他人違法人員周某某(男,50歲)傳喚到所接受調查。
經查,2024年2月10日、2月19日,周某某因對同村村民刁某某不滿,在某短視頻平臺使用個人賬號發布兩條視頻,對其公然進行侮辱。
目前,違法人員周某某已被龍口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營造清朗文明的網絡環境
人人有責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供稿:網安大隊、石良派出所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龍口公安”微信公眾號)
|
|
|
免責聲明:
|
|
1、本站部分內容系網友投稿或編輯轉載,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2、本頁面內容里面包含的圖片、視頻、音頻等文件均為外部引用,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儲。
3、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或斷開鏈接!
※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客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