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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絡謠言說“不”!福山公安走進煙臺交通廣播,開展打擊網絡謠言法律宣講 |
【政公網】
欄目:山東政企信息
發表時間:2024-04-19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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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4月19日(農歷2024年3月11日),星期五訊:對網絡謠言說“不”!福山公安走進煙臺交通廣播,開展打擊網絡謠言法律宣講。
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
近日,福山公安分局網安大隊民警走進煙臺交通廣播,開展打擊網絡謠言法律宣講活動,引導聽眾朋友安全用網、健康上網,科普法律常識,提高辨謠能力,深入推進打擊整治網絡謠言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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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4月19日(農歷2024年3月11日),星期五訊:對網絡謠言說“不”!福山公安走進煙臺交通廣播,開展打擊網絡謠言法律宣講。
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
近日,福山公安分局網安大隊民警走進煙臺交通廣播,開展打擊網絡謠言法律宣講活動,引導聽眾朋友安全用網、健康上網,科普法律常識,提高辨謠能力,深入推進打擊整治網絡謠言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活動中,網安大隊民警結合各地近期發生的典型網絡謠言事件,從什么是網絡謠言、如何甄別網絡謠言、如何舉報網絡謠言,以及制造、傳播網絡謠言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普法宣傳,并通過現場連線解答聽眾問題。
福山公安將以此次活動為契機,繼續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傳活動,激發群眾主動參與維護網絡安全的意識和熱情,為營造健康、文明、安全的網絡安全環境貢獻力量。
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違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結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警方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圖好玩編個虛假信息在網絡上傳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編造。編造、故意傳播網絡謠言,輕則承擔侵權責任,重則罰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另外,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共同構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網絡空間。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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