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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違法犯罪!龍口公安公布三起非法出借銀行卡案例 |
【政公網】
欄目:山東政企信息
發表時間:2024-04-16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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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4月16日(農歷2024年3月8日),星期二訊:這事不能“幫”!三人被處罰。
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給他人轉賬
并幫忙取現
從而輕輕松松獲得“利潤”
走上賺錢“捷徑”?
這可大錯特錯了!
這是在幫助違法犯罪!!!
案例一
近日,開發區派出所根據前期調查掌握的線索,在轄區某員工宿舍內將違法人員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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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4月16日(農歷2024年3月8日),星期二訊:這事不能“幫”!三人被處罰。
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給他人轉賬
并幫忙取現
從而輕輕松松獲得“利潤”
走上賺錢“捷徑”?
這可大錯特錯了!
這是在幫助違法犯罪!!!
案例一
近日,開發區派出所根據前期調查掌握的線索,在轄區某員工宿舍內將違法人員郭某某(男,28歲)查獲。
經查,2023年9月至10月期間,郭某某先后多次輾轉多地,將自己名下多張銀行卡非法出借給他人,用于為違法犯罪團伙刷流水,非法獲利共計2000余元。
目前,違法人員郭某某已被依法予以拘留并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案例二
近日,東萊派出所根據調查掌握的線索,將涉嫌非法出借銀行卡的違法人員賈某某(女,36歲)查獲。
經查,2022年11月22日,賈某某將自己名下銀行卡非法出借給他人用于轉賬刷流水,該銀行卡涉案金額30余萬元。
目前,違法人員賈某某已被依法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近日,東江派出所根據調查掌握的線索,將非法出借銀行賬戶的違法人員李某某(女,57歲)查獲。
經查,2024年3月26日,李某某通過微信添加陌生人辦理貸款,未經仔細核實對方身份,將其名下的銀行賬戶出借給對方使用,并幫助操作轉賬,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涉案資金5萬余元。
目前,違法人員李某某已被依法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切莫貪圖小利
不要總想賺“快錢”
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
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
不僅可能泄露個人信息
威脅財產安全
甚至將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供稿:開發區派出所、東萊派出所、東江派出所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龍口公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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