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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旅游飯店協會:“規范酒店價格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倡議書 |
【政公網】
欄目:山東政企信息
發表時間:2024-04-15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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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4年4月15日(農歷2024年3月7日),星期一訊:“規范酒店價格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倡議書。
“規范酒店價格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倡議書
全市住宿餐飲企業:
為響應我市文化旅游設施和服務提升行動,規范住宿餐飲市場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建誠信放心和諧消費環境,樹立煙臺良好城市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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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4年4月15日(農歷2024年3月7日),星期一訊:“規范酒店價格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倡議書。
“規范酒店價格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倡議書
全市住宿餐飲企業:
為響應我市文化旅游設施和服務提升行動,規范住宿餐飲市場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建誠信放心和諧消費環境,樹立煙臺良好城市形象,進一步增強“好客山東”品牌認同和消費認可,煙臺市旅游飯店協會向全市住宿餐飲企業發出倡議:
第一條住宿餐飲企業要嚴格遵守《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依法合規誠信經營,有效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第二條住宿餐飲企業要嚴格履行明碼標價規定。做到價格標示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銷售商品應當明確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應當分別標示;不得在標價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住宿餐飲企業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增加標示與價格有關的質地、服務標準、結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第三條住宿餐飲企業價格宣傳應當真實、準確、無歧義,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不得實施其他價格欺詐行為。不得濫用行業優勢地位操縱價格。
第四條住宿餐飲企業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不得有不標示或者模糊標示附加條件等行為。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第五條住宿餐飲企業要高度重視價格誠信建設,不斷完善酒店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持續加強員工價格誠信意識教育。對消費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糾紛,應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堅持從維護消費者權益、維護企業聲譽出發,及時主動與顧客溝通,爭取第一時間積極協商解決。
第六條住宿餐飲企業要加強自有渠道、在線旅游平臺、旅行社等各類客房銷售渠道價格管理,規范簽訂相關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力義務,杜絕“天價房”事件發生。
第七條在線旅游平臺向旅游消費者逐步推廣使用平臺自營及酒店餐飲企業官方預訂渠道,并健全完善酒店客房價格異常波動預警機制,及時提醒相關經營者為旅游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客房,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第八條住宿餐飲企業要密切關注在線旅游平臺、旅行社等客房銷售渠道價格波動,如發現市場價格異常,可以及時向相關經營主體及文化旅游、市場監管部門反映,并妥善處理客房尾單銷售價格,避免消費爭議。
第九條住宿餐飲企業、在線旅游平臺、旅行社等經營主體應健全旅游消費者爭議解決機制,對消費者提出的酒店價格問題投訴,做到迅速響應、及時處置,不推諉扯皮、不拖沓敷衍,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在線旅游平臺逐步試點完善先行賠付制度,積極協助旅游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條住宿餐飲企業、在線旅游平臺應當認真履行自我承諾或倡議內容,自愿承擔違規責任和相應法律后果。
第十一條消費者的信任是企業最好的名片,消費者的認可是企業最好的口碑。希望廣大住宿餐飲企業積極響應倡議,營造童叟無欺的營商氛圍,共同維護行業聲譽,樹立良好城市形象,為煙臺飯店業高質量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本倡議由煙臺市旅游飯店協會發起并負責解釋。
煙臺市旅游飯店協會
2024年4月12日
來源:煙臺市場監管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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