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煙臺一司機無證肇事逃逸,嫌疑人自首 |
【政公網】
欄目:山東政企信息
發表時間:2023-12-18 19:25
|
|
|
摘要:北京時間2023年12月18日(農歷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訊:煙臺:無證肇事逃逸,嫌疑人自首!。
11月25日交通肇事逃逸
11月27日主動自首
煙臺這名司機
無證駕駛肇事逃逸后
就地上演“消失的他”
這……到底咋回事?
案情回顧
11月25日1時30分許
交警一大隊事故中心接到報警
報警人…
|
北京時間2023年12月18日(農歷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訊:煙臺:無證肇事逃逸,嫌疑人自首!。
11月25日交通肇事逃逸
11月27日主動自首
煙臺這名司機
無證駕駛肇事逃逸后
就地上演“消失的他”
這……到底咋回事?
案情回顧
11月25日1時30分許
交警一大隊事故中心接到報警
報警人稱,自己駕駛車輛
在停車場內與另一輛機動車
發生碰撞
對方駕駛員棄車逃離現場
接到報警后
大隊事故民警迅速趕到現場
進行現場勘察、調查取證
辦案民警了解到
01時20分許
報警人駕駛車輛準備右轉駛出
行至岔路口處時
由于夜間視線不良
剎車不及時
與另一輛機動車相撞
在報警人報警時
對方駕駛員在未協商處理事故
未留下聯系方式的情況下
棄車離開現場
民警調取了涉案車輛信息
并對逃逸駕駛員進行核查
發現該車輛
屬于某汽車租賃公司
目前處于出租狀態
駕駛員劉某(化名)
還未考取機動車駕駛證
涉嫌無證駕駛、肇事逃逸
11月27日
涉嫌肇事逃逸的駕駛員劉某
迫于壓力
來到事故處理中隊投案自首
對自己無證駕駛、
肇事逃逸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原來
肇事車輛是劉某朋友租的
劉某未經朋友同意
偷偷將車開了出來
發生事故后
害怕自己無證駕駛被交警處罰
便棄車逃離現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交警部門依法對劉某
無證駕駛和肇事逃逸
兩項違法行為進行合并處罰
給予劉某行政拘留二十日
并處3000元罰款的處罰
劉某在交警的批評教育下
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對自己違法行為的危害性
也有了深刻的認識
表示以后一定依法依規駕駛
服從交警部門的管理
法律鏈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后果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駕駛證記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構成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發生交通事故正確的處理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如遇到逃逸事件,該怎么辦?
※盡量記住對方的車輛信息
發生事故后,要立即查看對方的信息,如車身顏色、車輛型號、車牌號、司機長相等,盡可能多的記住相關情況。
※不要盲目追趕
如果對方逃逸,千萬不要駕車追趕,更不要試圖別車逼停對方車輛。這樣做不僅容易造成二次事故,也會使案情變的更復雜。
※確保自身安全
發現對方要逃逸時,千萬不要到車前去攔車,對方在慌亂的情緒影響下很可能不顧后果,造成人員傷亡的惡性事故的發生。
※立刻打電話報警
正確的做法是立刻打電話報警,告知交警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對方車輛信息,和逃逸方向;如果發生人員傷亡,需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
交通肇事逃逸
逃避的是責任和懲罰
泯滅的是道德和良心
無論何時何地
只要敢懷揣僥幸肇事逃逸
必定逃不過交警的“法眼”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煙臺交警”微信公眾號)
|
|
|
免責聲明:
|
|
1、本站部分內容系網友投稿或編輯轉載,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2、本頁面內容里面包含的圖片、視頻、音頻等文件均為外部引用,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儲。
3、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或斷開鏈接!
※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客服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