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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李某某危險作業案,一審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
【政公網】
欄目:山東政企信息
發表時間:2023-07-03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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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時間2023年7月3日(農歷2023年5月16日),星期一訊:李某某,一審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近日,由煙臺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危險作業案,被告人李某某一審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該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煙臺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危險作業案件。
李某某于2022年2月至7月,未經依法批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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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2023年7月3日(農歷2023年5月16日),星期一訊:李某某,一審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近日,由煙臺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危險作業案,被告人李某某一審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該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煙臺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危險作業案件。
李某某于2022年2月至7月,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在其轎車后座安裝自制容器盛裝汽油,并在煙臺高新區、萊山區等地出售。2022年7月1日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并扣押車內剩余汽油470余升。經評估,私家車存放運輸汽油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
煙臺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件后,嚴格審查被告人的經營資質、經營環境、社會影響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等方面的證據,認為私家車存放運輸汽油如果發生火災爆炸時會影響到周邊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發生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以危險作業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該案的宣判,有力震懾了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這一立法變革是對當下社會生產安全風險增大、重特大安全事故頻發的法治回應。危險作業罪不要求實際發生安全生產作業事故,只要具備現實危險,就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罪名的核心在于預防,防患于未然,將安全生產關口前移,實現減少事故隱患。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
安全線是不能觸碰的紅線和底線。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筑牢安全防線!
消息來源:煙臺市人民檢察院
(來源:山東省煙臺市:“問政煙臺”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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